2014-12-23 17:23来源:放心医苑网分享
在古代欧洲,特别是欧洲中世纪,享用新娘的第一夜变成了统治者的权利,变成了占有农奴的一切和玩弄女子的一种手段,“初夜权”的性质完全变化了。对封建领主来说,农奴中的年轻姑娘等于是免费的娼妓、不特定的贱妾。
令女子殉葬和杀害“女巫”,即使再残酷,总是对待少数女子的,而贞操问题,则可以说是对古代妇女十分普遍的一种性压迫,一种杀人不见血的压迫和迫害,而这种畸形观念在现代社会仍旧或多或少地存在着。
在古代社会,女子要保守贞操往往比保全性命还要重要。所谓保守贞操,其意即一个女子,或是一辈子不和男子发生性交关系,或是只和法定关系人(惟一的一个丈夫)发生性交关系,否则就是“失贞”。“失贞”包括婚前性行为、婚外性行为、再嫁和被强 J等等。
这种情况只适用于女子,而不适用于男子。男子和妻子以外的女子发生性交关系,充其量只可谓是“失德”,却没有人指为“不贞”,贞操观念是古代社会中男子专为女子而设的一种律例。
禁欲和“割礼”
女子不应该对性有兴趣,这是恪守贞操的根本。“性是魔鬼”,所以男子也要对此保持警惕。基督教会一直提倡禁欲,并认为要实现这个目标的最佳工具是鞭子和棍子。隐士、修士、修女之间常常疯狂地相互鞭笞,他们认为,这样才能把魔鬼从自己的身上鞭打出去。在有些修道院里,一旦发现修士与女人单独相处,亲密地谈话,便施以禁食两天的惩罚,或者鞭笞两百鞭子。
16世纪的历史学家圣格雷戈里在《法兰克的历史》一书中写道,法兰克地区的两个参议员各有一独儿独女,互相订了婚。结婚这天,这对年轻人被带到了婚床边。新娘面壁而泣,按照风俗,她的丈夫认为这一切都顺理成章。他例行公事般地询问她为什么哭泣,新娘的回答却令他吃惊,她说,即使哭上整整一生,眼泪也洗不去她的悲哀,因为她原来坚决要把她那“小小的、男人没有玷污过的身子”献给基督,而现在,她谴责自己的毁诺,去做一个凡夫俗人的妻子。她为自己的“悲惨命运”忧愁已极,哭泣着把这些话源源道出,终于使新郎大受感动,并宣布:“如果她想戒除肉欲,我并无异议。”新娘万分感激,他们手握手地入睡了,这样他们保持了童贞,共享这张婚床一直到死。这件事被传为佳话,而圣格雷戈里似乎对此也深信不疑,以很大的热情在书中描绘了这一切。
如果说以上所述的还是一些“特例”,那么对女子施行“割礼”就是古代不少地区和民族之间的较普遍的现象了。施行“割礼”的目的是封闭女子的阴户,使男子不能“进入”,从而维护女子的贞操;或是割除女子的性敏感部位,使她们丧失性欲,从而维护贞操。这种做法在古阿拉伯、埃及和东非等地广泛流行。
例如,东非的一些部落对青春期来临的少女实行这样一种贞操保护:割伤她们的两侧大阴唇,再使她们长久地以固定姿势躺着,直到两侧伤口愈合在一起,完全封闭阴户,不过在当中插入一小管以排出尿和经血。结婚时把它割开一小部分,生育前才完全割开,但产期一过,又再次实施手术,封闭大部分阴户。
还有一种“割礼”是切断女性性器阴核、阴唇(主要是小阴唇)的一部分,认为这样能使她们的性敏感变得迟钝一些。这些地方的女子大致在八至十二三岁时被施以“割礼”。在东非的15个种族之中,大约就有9个种族有“割礼”的习俗,至于割除之法有很多种。某些部族是把针穿在阴核,再用线拉起,以剃刀将它割断。至于阴唇,则用力拉长,用剃刀或玻璃破片从它的根部予以切除。女子被施以“割礼”当然如受酷刑那么痛苦,在这过程中甚至有人昏死过去。当行过“割礼”以后,就用冷水涤净伤口,敷上牛奶。在伤口尚未痊愈以前,她们必须睡在另一栋隔离的小屋内。
女子所以必须经受这种巨大的痛苦当然是被迫的,这完全不是出自她们自身的需要,而是出自男子对女子贞操的需要。
婚前验贞和初夜权
古代盛行婚前验贞,即由丈夫或亲友察看新婚的妻子是不是处女,即丈夫是否有“初次使用权”。女子既然是属于男子使用的一种物品,她就应该是“新货”,如系“旧货”,哪怕只被他人使用过一次,也就要大大地“掉价”了。
同时,这还不仅仅是物品的“价值”问题,而且涉及到,女子如果婚前不贞,那么婚后也必不可靠;婚前既然已和他人有过性交关系,那么婚后所生的第一个孩子也很可能是“野种”。在人类从群婚杂交向个体婚制过渡的过程中,有些部落有“杀首子”之风,就是因为当时群婚杂交的残余仍然存在,女子的婚前性行为并不少见,但个体婚制和私有财产的继承又要求子女一定要出自男方血统,所以为了防止妻子嫁过来后所生的第一个孩子是“野种”,就不分青红皂白地把孩子杀掉。
古来婚前验贞、鉴别处女有许多方法,许多都是荒谬而不科学的。
例如,匈牙利的齐格纳人的新郎要在新婚之夜叫新娘赤脚踏菩提树制的小圆板。这圆板两面都有图画:一面的外圈画着锁状,表示妻为丈夫所锁的意思;两个十字塔表示不幸,中间的圆圈象征肉欲,下面的蛇象征诱惑者,最下方的塔,表示丈夫在塔上监视妻子的贞操。另一面画的花象征爱,下面的两根棒则象征对于忘爱负义者的惩罚。他们相信失了贞操的少女踏上这块木板,就马上会有灾难。
还有一部分齐格纳人,新郎于新婚之夜将黄杨树枝穿着三只剥皮的喜鹊的头,藏在新娘的枕下,认为如果妻子是纯洁的就可安眠,否则就会在呓语中坦白过去的不贞事实。
墨西哥的托托人在订婚仪式上,未婚妻要在一把新椅子上坐一坐,以表示自己是贞洁和清白的。贞洁表白的仪式过后,很快就会真成亲。在新婚之夜,新郎实际检验一下新娘的贞操情况,如果证明她是贞洁的,婚姻就算最后达成,如果发现她“不贞洁”,则婚事就此告吹。
如果女子在新婚时被认为不是处女,下场往往是很悲惨的。
《旧约·申命记》上说:“新娶之妇,若非处女,当以石捶杀之。”《旧约·利未记》又规定:“凡祭司之女,若有行淫,则应以火焚死。”
在阿富汗的一些地区,一直流行着“落红”崇拜,如果新婚初交未见“落红”,即被视为不贞女子,新郎可以把她休掉,甚至可以把她处死,女方家庭不得有任何异议,还要将新娘的妹妹送去顶替,如果没有妹妹可以顶替,那就要赔偿一大笔财物,以示谢罪。
印度南部喀拉拉邦的乌拉坦部落,如果证明新娘不是处女,就会把她关进令人作呕的厕所待上一夜,新娘往往会晕倒在粪便池里,这被说成是对她应有的惩罚。
既然女子已经沦为男子的附庸、玩物和私有财产,既然“处女之宝”----处女的贞操是那样可贵,有些有钱有势的男子就不只是要占有自己妻子的“处女之宝”,而要占有更多的“处女之宝”。有些人热衷于花几倍的价钱嫖处女妓,替这些处女妓“开苞”,就是这种心理的反映。在古代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盛行的初夜权也与此密切相关,初夜权的问题比较复杂,要做具体分析。
在古代有一种风俗,就是新娘在初婚的第一夜必须由新郎以外的男子享用,她的处女的身体必须由其他男子来“破瓜”。曾经写了《初夜权》一书的日本学者二阶堂招久对初夜权所下的定义是:“当结婚时,一个或两个以上的男子,先新郎而和新妇共寝的惯习。也包括那达到了精通期或将达到精通期的女在结婚之前,由特定的人来尝试的惯。”
新娘的第一夜要由新郎之外的男子来破身,这真是奇耻大辱,是对女子十分典型的压迫、占有和玩弄,这是任何现代人都不可忍受的事情。但是这种事情曾经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在世界上许多地区流行过;查究欧洲的历史档案,有几个国家直到18世纪仍然没有消灭这种遗风,一些俄国的地主直到19世纪末还行使初夜权。直到现在,世界上有少数未开化的部落还存在这种现象。
到了欧洲的中世纪,享用新娘的第一夜变成了统治者的权利,变成了占有农奴的一切和玩弄女子的一种手段,“初夜权”的性质完全变化了。对封建领主来说,农奴中的年轻姑娘等于是免费的娼妓、不特定的贱妾。法国把“初夜权”称为“张开大腿权”,这种风俗一直保存了几个世纪。
在德意志的查理曼大帝所统治的王国里,农奴中的年轻姑娘都杂居在领主的前房里,任其“破瓜”。在1538年苏黎世州议会所发行的公告中说:“领地的所有人----领主有权和领地之内农民(小佃农、农奴)即将出嫁的新娘共度一夜,而新郎也有义务提供新娘给领主。如果不愿意,新郎要付给领主4.3马克左右的赔偿费。”在德意志的拜恩地方,新娘所付给领主的赔偿费是“能装下臀部”的大锅,以及“和臀部一样重”的乳酪,而新郎必须付给领主高级的上衣或毛毯。
这种赔偿费就是所谓“结婚税”,在德意志把这种“初夜权”的赔偿金称为“孔守钱”、“新床钱”、“极印金”、“女金”、“脐代”。如果不履行以上“义务”,婚姻就不能得到公证人的承认,也不能获领主的许可。这实在是人类历史上十分丑恶的一页。
此外,有些初夜权的出让还带有利益交换的性质。有一本《黑色的性行为》的书中记载:“住在赤道附近的非洲部族有一种公开拍卖少女初夜权的习俗。他们的少女到了成熟期,其初夜权都要卖给购买的人。少女全身被衣服包住,被人抬高在部落内巡回,然后在部落的广场中跪在洋伞下,围观的人可以用适当的代价和少女一起过夜。”这样,出售初夜权的代价就成为少女的嫁妆。此外,在苏丹南部的部族为了避免邻近部落的侵略,就把少女的初夜权给予邻近部落的长老。
这个小故事曾经经过明代小说家凌蒙初的改写,放入他的《二刻拍案惊奇》一书中,讲的自然是豪门大户妻妾众多,且门禁不严,以至于绿帽子连戴就是十余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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